公開征求對《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1日。
傳真:010-66013726
郵箱:qich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郵編:100804,并在信封上注明“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征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2022年11月2日
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有關汽車生產企業、專業技術服務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提升智能網 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決定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 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和目標
(一)試點內容
在全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基礎上,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選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通過準入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 在試點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本通知中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 3 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 4 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 功能(以下簡稱“自動駕駛功能”)。
(二)試點目標
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 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 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基于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 訂,推進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管理體系和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體系。
二、試點申報條件
試點依托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條件的城市開展,申報城市應為地級以上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 由擬申報試點城市主管部門牽頭,聯合擬申報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自愿申報。試點城市、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使用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試點城市條件
試點城市應當具備支持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 通行試點的地方性法規或管理政策、組織協調機制等政策保 障條件;具備與申報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設計 運行條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相適應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礎設施、通信基礎設施、高精度地圖等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試點道路的交通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 求;具備良好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基礎、省 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汽車網絡安全和數據 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隱患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條件。有關試點城市的具體條件可參考附件 1。
(二)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條件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是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具備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的設計驗證能力;具備汽車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軟件升級、風險與突發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具備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監測服務企業平臺,可對試點車輛的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并建立報告機制;具備用戶告知機制。有關試點汽車生產企業的具體條件可參考附件 2。
(三)試點產品條件
試點產品應當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等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 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等產品過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要求。通過產品過程保障和測試,確保試點產品符合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相關通行規定,保障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過程中的安全性。有關試點產品的具體條件可參考附件 2。
(四)試點使用主體條件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設置試點車輛運行安全保障機構,建立運 行安全保障、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具備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監測平臺,配備與試點車輛運行管理相匹配的管理人員及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對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具備全流程保障能力,對試點車輛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有關試點使用 主體的具體條件可參考附件 3。
三、組織實施
(一)試點申報
擬申報試點的聯合體應制定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 通行試點申報方案(模板參考附件 5),參考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 的條件,證明符合相關要求,向試點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會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網絡安全保衛部門、通信管理局,對試點申報方案進行初步審核,于 年 月 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試點申報方案(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 光盤一份)。每個聯合體中的汽車生產企業限定 1 家,每家汽車生產企業可參與的聯合體不超過 2 個。在集中申報結束后,省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智能網聯汽車技術與產業發展、試點實施和聯合體申報情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補充報送試點 申報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專家對試點申報方案的內容完整性、條件符合性、實施可行性等進行初審。對通過初 審的聯合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 構對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設計驗證、安全保障、安全監測等能 力,產品的技術條件,以及使用主體運行安全保障、責任承 擔等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據評估 結果擇優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二)試點實施
符合試點申報條件、經評估納入試點的聯合體,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指導下,開展試點。其中,納入試點的產品,在完成測試與安全評估后,方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準入申請。對取得準入許可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由公安部指導在試點城市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
1.產品準入試點
(1)測試與安全評估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細化完善自動駕駛功能產品的 準入測試和安全評估方案,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指導,在省級主管部門和試點城市的監督下,試點汽車生產企業開展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評估試點產品對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相關通行規定的符合性。在實際道路測試過程中,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按照監測要求將車輛接入工業和信息 化部試點管理系統。
(2)產品準入審查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按要求完成產品測試和安全評估后, 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準入申請。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領域專家審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 有關規定,經受理、審查評估和公示后,作出是否準入的決定。決定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準入管理相關規定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其準入有效期、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2.上路通行試點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按規定為試點車輛購買保險、申請辦理注冊登記;要求符合資格條件的車內安全員處于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監測車輛運行狀態, 加強日常安全管理,確保試點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只能在限定范圍內激活。試點車輛上路通行期間,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加強車輛運行安全保障,如實記錄車輛運行數據信息,并按照有關部門要求提供車輛運行相關信息。在車輛注冊登記前, 申請試點使用主體變更的,應當按照試點使用主體相關要求補充提交相關材料。有關上路通行試點的具體要求見附件 4。試點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 行調查、處理。屬于試點車輛一方責任,車輛處于自動駕駛 系統未激活狀態下的,由車內安全員承擔;車輛處于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的,由試點使用主體承擔,但有證據證明 車內安全員存在過錯導致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發生的除外。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相 關主體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承擔責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對試點車輛上路通行期間收集的數 據加強管理,數據存儲、傳輸、處理應當符合汽車數據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試點車輛產生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違法違規責任,由車內安全員、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等相關主體依法 承擔。
3.應急處置
試點實施過程中,對于交通事故、網絡安全事件、數據 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 件,試點使用主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試點城市主管部門 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并將處置過程和結果及時 報告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相關部門。
(三)試點暫停或退出
試點期間,試點車輛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肇事導致的交通事故,或者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未履行生產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責任,或者試點使用主體未履行運行安全管理責任的,或者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或試點使用主體未履行網絡安全 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暫停試 點并按規定整改,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和網絡安全保衛部門、通信管理局評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后,方可恢復其試點。
試點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試點:
1.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相關 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的;
2.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隱瞞 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3.試點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設計、制造等問題,試 點汽車生產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決問題的;
4.試點使用主體未按規定落實運行安全管理責任,拒 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決問題的;
5.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未按 規定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決問題的;
6.因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死亡 1 人或者重傷 3 人以上具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的;
7.發生嚴重網絡安全或者數據安全事件的;
8.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省級主管部門認為試點 實施中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其他情形。
(四)評估調整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省級主管部門,及時對試點車輛的運行情況進行應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產 品準入許可和通行范圍。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試點汽車 生產企業應關閉相應車輛自動駕駛功能,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及時辦理車輛變更或注銷登記。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據試點實施、產業和技術發 展等情況,對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要求等相關 內容適時調整和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強化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同,對試點工作的關鍵節點、薄弱環節加強指導,按照積極穩妥原則,合理確定允許上路通行試點車輛數量,保障試點工作有序推進。省級主管部門做好試點組織工作,加強對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的監督管理,做好對試點車輛的安全監測,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督促試點城市、試點使用主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及時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報告。
(二)落實各方責任
試點城市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成立工作專 班,細化分解任務,層層壓實責任,開展對試點使用主體、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的日常監測與管理,建立監督機 制,嚴禁擅自變更自動駕駛功能,并接受公眾監督,妥善應對安全風險和突發事件,確保試點工作落地見效。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承擔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的 主體責任,持續履行軟件升級管理和備案承諾要求,對其生產、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試點使用主體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證車輛運行安全。
(三)營造良好環境
省級和試點城市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主動作為, 從政策、規劃、基礎設施等方面,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支持保障,鼓勵城市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與其他政務信息化管理系統一體化集約化協同化建設,鼓勵試點城市推進道路交通設施數字化、智能化、網聯化建設。行業組織和機構要積極參與試點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快提升智能網聯汽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技術服務能力,為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四)做好總結推廣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實施 效果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凝聚各方共識,逐步完善智能網 聯汽車準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 等。對經過試點實證的先進技術和產品、可行方案、創新機 制,梳理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成果,支持進一步推廣 應用。
附件:1.智能網聯汽車試點城市要求(試行)
2.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試點要求(試行)
3.智能網聯汽車試點使用主體要求(試行)
4.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試點要求(試行)
5.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申報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年 月 日
附件 1
智能網聯汽車試點城市要求
(試行)
針對申報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的試點城 市,指導其有序開展試點申報和試點實施,制定本要求。
一、政策保障條件
(一)具備支持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 的地方性法規或完備的管理政策。
(二)依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 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 號),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已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 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三)建立由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通信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組成的工作專班,并形成與其他相關部門、 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等共同參與的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組織協調機制。
二、基礎設施條件
(一)具備與申報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設 計運行條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相適應的公共道路、交通基 礎設施、通信基礎設施、高精度地圖等必要條件。
(二)試點城市所轄區域內擬用于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
行試點的道路里程不少于 1000 公里或通行區域面積不少于
50 平方公里,試點道路應避免選擇人流密集、交通繁華路段。
(三)試點道路的交通信號、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設施 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
三、安全管理條件
(一)試點城市具備良好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 范應用基礎,所轄區域具有不少于 5 家獨立法人單位的測試
主體、不少于 50 輛的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智能網聯汽車、累計不少于 100 萬公里的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里程的管理經驗。
(二)具備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具 有數據接收、數據上報、數據存儲、數據補發、統計信息上報和數據查詢響應功能,應對區域內參與試點的智能網聯汽 車安全相關事件的監測和分析數據進行總結,編寫月度和年 度應用報告并上報。平臺應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具備權限管理功能、防篡改功能,以及高可用機制,防止機器失 效帶來的任務失效和數據丟失。
(三)具備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能 力,能夠督促指導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等及時處置有關安全隱患和突發事件,履行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附件 2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試點要求
(試行)
針對申報智能網聯汽車準入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 企業及其產品,指導企業有序開展試點申報和產品準入試點實施,制定本要求。
第一章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試點要求一、設計驗證能力
(一)企業應建立專門的具備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 設計開發機構,統一負責產品設計和制造過程開發工作,配 備與設計開發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至少包括自動駕駛系統的系統功能定義、系統架構設計、系統 安全設計、軟件開發、仿真分析驗證、系統集成與調試、整 車測試驗證等方面的人員,以及專職的功能安全、預期功能 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保障團隊。對于企業集團,設計開發機構可統一設立。
(二)應建立適用于本企業的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工作流程,應包括參與部門及職責,輸入輸出物管理、評審、驗證、 確認等方面的內容。
(三)理解和掌握所生產的智能網聯汽車開發方面的技
術,至少包括:
1.自動駕駛環境感知系統、智能決策系統、控制執行 系統、其他電子電氣系統的邊界劃分和接口定義;
2.自動駕駛控制系統技術,包括自動駕駛控制策略, 系統/部件軟硬件的基礎原理、結構、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 器軟硬件設計、測試評價方法、標定、故障診斷和解決措施等。
(四)企業應建立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相適應的產品信 息數據庫,數據庫內容至少包括:
1.申請車型使用的環境感知系統、智能決策系統、控 制執行系統等的生產企業及性能參數信息;
2.申請車型的自動駕駛系統及關聯系統和總成/部件的圖樣、規格參數、技術要求、設計計算和仿真分析結果、產品安全狀態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五)企業具備必要的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和驗證工具
(含軟件和設備),支持相應的汽車安全完整性等級的系統 開發和驗證的仿真測試工具鏈,以及配置管理工具、問題管 理工具、定位定向設備、場景模擬設備等。
(六)企業應具備與自身研發工作相適應的試驗驗證能力,至少具備針對自動駕駛功能產品的模擬仿真、封閉場地、 實際道路、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驗證能力。
二、安全保障能力
企業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包括功能安全保障、預期功能安 全保障、網絡安全保障、數據安全保障、軟件升級管理、風 險與突發事件管理等能力要求。
(一)功能安全保障能力
1.企業應建立汽車安全生命周期相關階段的功能安全 管理流程,針對汽車安全完整性等級明確對應流程要求,避 免不合理的風險。
2.企業應建立功能安全管理制度,涵蓋整體功能安全 管理、產品開發安全管理、安全發布管理等內容。
3.企業應明確生產、運行階段的功能安全要求。
4.企業應明確功能安全支持過程要求,包括分布式開發接口管理、安全要求的定義和管理、配置管理、變更管理、 驗證、文檔管理、軟硬件組件鑒定等內容。
(二)預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
1.企業應建立預期功能安全開發流程,具備設計定義、危害識別和評估、功能不足識別和評估、功能改進、驗證及確認策略定義、已知危害場景評估、未知危害場景評估、預期功能安全實現效果評估、運行階段的監測等能力,保障車輛不存在因自動駕駛系統預期功能的不足所導致的不合理風險。
2.企業應建立預期功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預期功能
安全管理職責和角色定義、供應商計劃管理等要求。
(三)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1.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明確網絡安全責任部門和負責人,應保障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發流程遵循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實網絡安全責任。
2.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網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具備網絡安全風險識別、分析、評估、處置、測試驗證、 跟蹤等風險管控能力,及時消除重大網絡安全隱患的能力。
3.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網絡安全監測預警機 制,具有監測、記錄、分析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等 技術措施,具備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網絡日志不少于 6 個月的能力。
4.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網絡安全漏洞管理和 應急響應機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具備及時處置 安全漏洞、網絡攻擊等安全風險的能力,具備支持車輛用戶 和車內安全員采取相應措施的能力。
5.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與供應商相關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明確供方產品和服務的網絡安全評價標準、驗證規范等,具備管理企業與合同供應商、服務提供商、 企業內部組織之間安全依賴關系的能力。
6.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網絡安全管理制度的 持續改進機制,在關鍵流程變更、網絡安全事件發生后及時更新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機制等。
7.企業應建立車聯網卡實名登記制度,嚴格落實車聯 網卡實名登記有關要求。
(四)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1.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明確責任部門和負責人。
2.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數據資產管理臺賬, 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加強個人信息與重要數據保護。
3.企業應采取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措 施,確保數據持續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依法依 規落實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數據安全事件報告等要求。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 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內存儲。需要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五)軟件升級管理能力
1.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軟件升級管理制度, 具備軟件開發管理、配置管理、質量管理、變更管理、發布 管理、應急響應管理等能力。
2.企業應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軟件升級設計、開發、測試、發布、推送等過程的標準規范,并遵照執行。
3.企業應具備識別、評估和記錄軟件升級對智能網聯 汽車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影響的能力,確保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和技術要求。
4.企業應具備識別軟件升級的目標車輛、評估目標車 輛軟硬件配置與軟件升級兼容性的能力,確保軟件升級與目標車輛配置兼容。
5.企業應具備識別車輛初始和歷次升級的軟件版本的 能力。
6.企業應具備記錄并安全保存每次軟件升級過程相關 信息的能力,信息應至少保存至車輛產品停產后 10 年。
7.企業應建立軟件升級系統必要的網絡安全防護管理 和技術措施,確保軟件升級流程的安全可靠。
8.企業應建立軟件升級用戶告知機制,明確告知升級 目的、升級前后變化、升級預估時間、升級期間無法使用的功能等信息。
9.企業實施在線升級活動前,應當確保汽車產品符合 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確保符合備案要求,保證汽車產品生產一致 性。
(六)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能力
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具 備智能網聯汽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具備車輛安 全風險排查及處理、事故原因分析等保障能力。
三、安全監測能力
企業應對其開展實際道路測試和上路通行的智能網聯 汽車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和報告,確保監測數據和報告的真實 性、安全性、完整性。
(一)企業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監測服務企業平臺(簡稱“企業平臺”),具有數據接收、數據上報、 數據存儲、數據補發等功能。
(二)企業應將車輛自動駕駛安全相關的事件監測數據 上報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監測平臺(簡稱“地 方平臺”)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試點管理系統(簡稱“試點管 理系統”),用于支撐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性能評估、準入許可評估調整等。其中,涉及車聯網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相關數據,同步上報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聯網安全監測和公共服務平臺。
(三)企業應編寫月度和年度應用評估報告,證明產品 符合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并上報地方平臺和試點管 理系統。與自動駕駛相關的有碰撞風險或發生碰撞的安全事 件,企業應立即上報事件分析報告。
(四)企業平臺應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具備權限 管理功能、防篡改功能,以及高可用機制,防止機器失效帶 來的任務失效和數據丟失。
(五)企業應妥善保管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狀態監測數據,月度、年度應用評估報告,以及安全事件分析報告,并長期存檔備查。企業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 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產品安全狀態無關的數據。
(六)企業應具備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質量信息分析能 力,可采集和儲存與自動駕駛相關的產品缺陷信息、車輛故 障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消費者投訴信息,進行分析并實施改進。
四、用戶告知機制
(一)企業應建立用戶告知機制,確保用戶充分掌握智 能網聯汽車與傳統汽車在操作、使用等方面的差異。
(二)告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動駕駛功能產品功能及 性能限制、車內安全員職責、人機交互設備指示信息、系統 操作說明、功能激活及退出條件和方法、最小風險策略、系 統潛在風險說明、人工接管預留時間、不可避免碰撞的響應 策略等信息。告知信息應明確寫入產品使用說明書。
第二章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試點要求一、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
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應具有明確的自動駕駛功能定義及 其設計運行條件,并符合動態駕駛任務執行、失效識別與安 全響應、最小風險策略、人機交互、產品運行安全、網絡安 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技術要求。
(一)動態駕駛任務執行要求
1.自動駕駛系統應能識別其設計運行條件,僅能在設 計運行條件內激活,并具備明確的功能激活和退出策略。
2.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充分的目標和事件探測與響應 能力,支持其安全且合理地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
3.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安全駕駛決策及控制的能力, 至少包括符合合理規劃控制車輛行駛路徑與行駛速度、合理應對存在的風險等要求。
4.在激活狀態下,自動駕駛系統應能執行全部動態駕 駛任務,駕駛行為應符合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預期。
5.在激活狀態下,自動駕駛系統應避免導致交通事故。當碰撞事故不可避免時,自動駕駛系統應采取合理策略,盡量降低事故傷害或損失。
6.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安全、可靠、有效的干預策略, 并應能監測車內安全員是否執行干預操作。
(二)失效識別與安全響應要求
1.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自動識別自動駕駛系統失效或 功能不足的能力,確認自動駕駛系統是否能夠持續執行動態 駕駛任務,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提示。
2.自動駕駛系統失效或功能不足時,應執行合理的控 制策略,直至車輛進入最小風險狀態或動態駕駛任務被接 管。
(三)最小風險策略要求
1.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最小風險策略,用于避免或減 緩車輛與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風險。
2.自動駕駛系統最小風險策略應設計合理,包括觸發、 執行、終止和信息提示等。
3.在自動駕駛系統執行最小風險策略過程中,不應禁 止車內安全員通過合理的方式干預車輛。
(四)人機交互要求
1.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供車內安全員激活、退出等的 專用操縱方式。
2.自動駕駛系統應持續向用戶提示明確、充分的自動 駕駛系統狀態信息,不應對用戶造成干擾。
3.對于需要接管的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車內安全員 接管能力監測功能。自動駕駛系統應對車內安全員是否具備 執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的能力進行識別,并在車內安全員能 力不滿足要求時,發出警告信號。
4.車輛應依法依規合理使用聲音、照明、光信號等方 式與其他道路使用者進行交互。
(五)產品運行安全要求
1.自動駕駛系統應在生命周期內,不應對車輛駕乘人 員和其他交通參與者造成不合理的安全風險。
2.自動駕駛系統應在生命周期內遵循《中華人民共和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相關道路通行規則規定。
(六)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要求
1.應能夠防御車輛外部連接安全威脅。包括未經授權 遠程或短距離無線操控、利用第三方應用漏洞進行攻擊、外 部接口(usb、obd 等)入侵等。
2.應能夠防御通信通道安全威脅。包括車輛接收消息 的欺騙攻擊、竊聽攻擊、劫持或重放攻擊,未經授權操作、 刪除或篡改車輛上的代碼,拒絕服務攻擊,非法提權攻擊, 惡意數據注入等。
3.應能夠防御軟件升級安全威脅。包括破壞軟件升級 程序或固件、篡改軟件升級包等。
4.應能夠防御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威脅。包括未 經授權提取、操作或刪除車輛數據,以及個人信息丟失、泄露、非法使用等。
5.應能夠防御行為安全威脅。包括無意加載惡意軟件、 無意觸發網絡安全風險點等。
6.應能夠防御物理操控安全威脅。包括未經授權替換 關鍵的車輛電子控制單元、添加車輛電子控制單元進行中間人攻擊等。
(七)軟件升級要求
1.應保護升級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合理地防止其 受到損害和無效軟件升級。
2.應保護車輛上的軟件版本免受篡改。
3.車輛應具備更新軟件版本的能力,并應能通過標準 化的電子通信接口讀取軟件版本。
4.在執行軟件升級前,應確保車輛滿足先決條件,如 確保車輛有足夠電量完成軟件升級。
5.在執行軟件升級前,應告知車輛用戶有關軟件升級 的信息,并應得到車輛用戶確認。
6.當執行軟件升級可能影響車輛安全時,應在升級執 行過程中通過技術手段確保車輛安全。
7.若執行軟件升級影響駕駛安全,應確保升級執行期 間無法駕駛車輛,并確保車內安全員不能使用任何可能影響 車輛安全或成功執行軟件升級的車輛功能。
8.在執行軟件升級后,應告知車輛用戶車輛升級的結果。
9.若升級失敗或中斷,應能夠恢復到以前的可用版本,或確保車輛處于安全狀態。
(八)數據記錄要求
1.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配備事件數據記錄和自動駕駛 數據記錄功能。
2.自動駕駛數據記錄功能記錄的數據元素應至少包括 車輛及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基本信息、車輛狀態及動態信息、自動駕駛系統運行信息、駕乘人員操作及狀態信息等。
3.在自動駕駛系統激活期間,記錄的事件應至少包括 自動駕駛系統激活、退出、發出介入請求、執行最小風險策略、發生嚴重失效、有碰撞風險、發生碰撞等。
4.應具備連續數據存儲能力、斷電存儲能力,遵循存 儲覆蓋機制,能夠持續正常記錄和存儲數據。
5.記錄的數據應能被提取并正確解析,能通過標準化 的方法或途徑實現數據提取。
6.應保證記錄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防止數據被 篡改、偽造或惡意刪除。
二、過程保障要求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過程保障要求包括整車尤其是自動 駕駛系統的功能安全過程保障、自動駕駛系統預期功能安全 過程保障、整車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過程保障等要求。
(一)針對自動駕駛系統功能的安全風險,整車尤其是 自動駕駛系統的功能安全過程保障要求至少包括:
1.應在整車層面定義和描述自動駕駛系統,包括但不 限于自動駕駛功能和接口,其與車內安全員、環境和其他系 統的依賴性和交互,技術標準要求。
2.應定義由自動駕駛功能異常表現導致的危害,結合 合理的運行場景識別危害事件,針對危害事件按照嚴重度、 暴露概率和可控性進行評估,確認合理的汽車安全完整性等級、危害事件的安全目標。
3.應按照整車功能安全開發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安全 分析,明確功能安全要求。功能安全要求應考慮運行模式、 故障容錯時間間隔、安全狀態、緊急運行時間間隔、功能冗余等,并將其分配給自動駕駛系統的架構要素或外部措施。
4.應定義與自動駕駛系統功能安全相關零部件供應商 的開發接口協議,明確角色和責任要求,確保在系統、硬件 和軟件各層級滿足整車安全要求。
5.應進行功能安全集成測試,通過基于需求的測試、 故障注入測試等方法,確保整車和自動駕駛系統的相關要求得到實施和滿足。
6.應滿足功能安全確認要求,通過檢查、測試等方式, 確保安全目標在整車層面正確、完整并得到充分實現。
(二)自動駕駛系統預期功能安全過程保障要求至少包括:
1.應滿足自動駕駛系統預期功能安全規范和設計的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自動駕駛功能及其設計運行條件、目標和 事件探測與響應、最小風險策略、人機交互及接管、技術標 準要求。開展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工作,制定合理的風險可接受準則。
2.應識別和評估潛在功能不足和觸發條件引起的危害, 并應用功能改進等措施避免不合理風險。
3.應定義驗證及確認策略,并進行預期功能安全的驗證和確認,評估已知危害場景和未知危害場景,以確保不存在不合理的預期功能安全風險,并對運行階段產品的預期功 能安全風險進行合理管控。
4.應定義與自動駕駛系統預期功能安全相關零部件供 應商的開發接口協議,確保整車和零部件符合對應的預期功能安全設計開發、驗證、確認等規定。
(三)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過程保障 要求至少包括:
1.應開展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包括資產識 別、威脅場景識別、攻擊路徑分析、風險等級評估、風險處 置措施。
2.在概念設計階段,應根據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風險 評估結果,明確網絡安全目標和要求,設計網絡安全架構和 功能。
3.在產品開發階段,應實現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風險 防范應對處置措施,滿足整車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目標和要求等。
4.在驗證確認階段,應開展整車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測試驗證,并提供確認情況說明(包括測試指標、測試方法、 測試環境、測試結果等),確保有效處置所有已識別的安全風險,以及有效、合理、完整地實現網絡安全目標和要求等。
三、測試驗證要求
產品應符合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以及網絡安 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驗證要求。試驗 過程中不應變更自動駕駛功能相關的軟件及硬件。
(一)自動駕駛系統模擬仿真測試的要求至少包括:
1.應通過定義設計運行條件內不同場景要素的參數組 合,驗證自動駕駛系統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應證明模擬仿真測試場景至少包括充分、合理的標 稱場景、危險場景和邊緣場景,以有效地驗證自動駕駛系統 安全。
3.應證明使用的模擬仿真測試工具鏈置信度,以及車 輛動力學、傳感器等模型可信度,并通過與封閉場地和實際 道路測試結果對比等手段驗證模擬仿真測試的可信度。
4.應提供模擬仿真測試過程中所涉及的測試場景集、測試手段、測試方法、評估方法以及測試數據管理(記錄、處理、存儲)等說明,應確保模擬仿真測試結果的可追溯性。
(二)封閉場地測試的要求至少包括:
1.應能通過封閉場地測試,驗證車輛在封閉場地典型 場景下的安全性。
2.封閉場地測試應考慮自動駕駛系統設計運行條件內 的關鍵要素。場景應表征設計運行條件內所要求的行駛工 況,并統籌考慮交通環境及附屬設施情況。
3.應對測試開展過程進行記錄,對測試過程中所涉及的測試環境、測試人員、測試設備及測試方法的規范性負責, 確保測試結果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4.應對測試數據進行記錄,至少包含測試車輛自動駕 駛系統軟硬件版本信息、車輛控制模式、試驗車輛運動狀態 參數、車輛燈光和相關提示信息狀態、反映試驗人員及人機 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反映試驗車輛行駛狀 態的視頻信息、目標物的位置及運動數據等內容,確保測試結果的可追溯性,并對測試結果進行分析與評估。
(三)實際道路測試的要求至少包括:
1.應在通過封閉場地測試后進行實際道路測試。
2.應通過實際道路連續場景測試,以驗證車輛在實際 道路交通環境下的安全性。
3.應根據自動駕駛系統所聲明設計運行范圍對應的道 路類型,開展車輛實際道路測試。
4.應對測試開展過程進行記錄,對實際道路測試過程 中所涉及的測試環境、測試人員、測試設備及測試方法的規 范性負責,確保測試結果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5.應對測試數據進行記錄,至少包含測試車輛自動駕 駛系統軟硬件版本信息、控制模式、車輛行駛狀態信息、試 驗人員狀態、人機交互狀態、測試里程及時長等內容,確保 測試結果的可追溯性。
6.應對測試車輛進行監測,基于測試里程及時長,自 動駕駛功能的響應及試驗人員的干預等,驗證所聲明的自動駕駛功能應對真實交通環境的能力。
7.實際道路測試申請、審批、機動車登記、交通違法 及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要求,本要求未規定的,適用《智能 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 號)。
(四)車輛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測試要求至少包括:
1.應選擇適用的方法,對車輛外部連接安全、通信通 道安全、軟件升級安全、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行為安全、物理操控安全進行測試,驗證車輛針對網絡安全威脅、 漏洞和攻擊方法進行了防護。
2.應對測試開展過程進行記錄,對測試過程中所涉及 的測試用例、測試環境、測試人員、測試設備及測試方法的規范性負責,確保測試結果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五)軟件升級測試的主要對象是智能網聯汽車的軟件 升級功能,測試要求至少包括:
1.應開展升級包真實性完整性、軟件版本更新及讀取、軟件版本防篡改、用戶告知、用戶確認、先決條件、電量保障、車輛安全、駕駛安全、結果告知等測試,確保符合技術要求。
2.應對測試開展過程進行記錄,對測試過程中所涉及的測試用例、測試環境、測試人員、測試設備及測試方法的規范性負責,確保測試結果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六)數據記錄測試要求至少包括:
1.應滿足數據記錄測試要求,包括:事件觸發試驗、連續記錄觸發試驗、數據存儲能力試驗、存儲覆蓋機制試驗、 斷電存儲試驗、網絡安全試驗、防護性能試驗等。
2.應對測試開展過程進行記錄,對測試過程中所涉及 的測試用例、測試環境、測試人員、測試設備及測試方法的規范性負責,確保測試結果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附件 3
智能網聯汽車試點使用主體要求
(試行)
針對申報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試點的試點使用主體, 指導其有序開展試點申報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制定本要 求。
一、基本條件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 資格。
(二)在試點城市具備固定經營場所,能夠有效支撐智 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開展。
(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保障機構,具備與智 能網聯汽車運行管理相匹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細化職責 任務。
(四)建立健全運行安全保障制度,對智能網聯汽車上 路通行進行實時監測、應急處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數據 安全、網絡安全。
二、運行安全保障能力
(一)安全保障機制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保障機 制、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具備事前、事中、事后全流 程保障試點車輛安全運行的能力:
1.按規定配備車內安全員、平臺安全監控人員等運行 安全保障人員,并建立培訓、考核及管理制度。
2.對試點車輛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測,按規定及時進 行隱患提醒、預警和處置。
3.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具備車輛運 行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保障能力。
4.應當建立違法和事故信息定期上報制度,編寫月度 報告以存檔備查。
5.試點車輛僅限于符合條件的試點使用主體使用,對 違反規定使用試點車輛的,取消試點資格。
(二)運行平臺
1.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具備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監測 平臺(簡稱“運行平臺”),對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狀態進行 實時監測。
2.運行平臺應當具有數據接收、上報、存儲等功能, 對自動駕駛安全運行事件,按規定將車輛及自動駕駛系統基本信息、車輛狀態及動態信息、自動駕駛系統運行信息、安全員操作及狀態信息、故障信息等共享至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簡稱“地方平臺”)、公安部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管理系統,用于配合相關部門事件調查、責 任認定、原因分析等。
3.運行平臺應當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具備權限 管理功能、防篡改功能及高可用機制。
4.運行平臺應當按規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 輸、提供和公開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信息,不得泄露、篡 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運行安全保障人員
1.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包括車內安全員和平臺安全監控 人員。
2.車內安全員應當接受培訓并通過考核,熟練掌握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不同級別自動駕駛系統操作 技能,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
3.平臺安全監控人員應當接受培訓并通過考核,掌握 使用主體的安全保障機制及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制度,熟練操作運行平臺;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掌握車輛運行時的交通環境;監測過程中發現有規定情形的,及時發 出預警、提示接管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四)車輛運行保障
1.使用主體應當熟悉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條件,能 夠使用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確保試點車輛超出規定運行區域后無法開啟自動駕駛功能。
2.使用主體應當具備車輛維護或者保養能力,配合生 產企業開展車輛系統升級,及時消除車輛運行安全隱患。
三、責任承擔能力
(一)應當對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并按要求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其他交通事故責任商業保險。
(二)當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事故時,能夠 向相關部門提供足以證明違法事實或者事故成因的證明材 料。
(三)具備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交通事故處置 及事故調解的能力。
四、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應當參照汽車生產企業要求執行。
(一)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1.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網 絡安全責任部門和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責任。
2.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具 備網絡安全風險識別、分析、評估、處置、跟蹤等風險管控 能力,及時消除重大網絡安全隱患的能力。
3.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具 有監測、記錄、分析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等技術措
施,具備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網絡日志不少于 6 個月的能力。
4.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應急響應機制,制 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具備及時處置安全漏洞、網絡攻 擊等安全風險的能力。
5.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安全漏洞管理機制,具備及 時處置安全漏洞、指導和支持車輛用戶和車內安全員采取相 應措施的能力。
6.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保障機制,明確產 品和服務的網絡安全評價標準、驗證規范等,確定與產品提 供方的安全協議,具備協同管控網絡安全風險的能力。
7.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的持續改 進制度,在關鍵流程變更、網絡安全事件發生后及時更新完 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機制等。
(二)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1.應當建立健全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 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明確責任部門和負責人。
2.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數據資產管理臺賬,實施數 據分類分級管理,加強個人信息與重要數據保護。
3.應當采取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確 保數據持續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依法依規落實 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數據安全事件報告等要求。
4.試點車輛上路通行期間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儲、處理。
附件 4
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試點要求
(試行)
針對智能網聯汽車試點城市、試點使用主體、試點汽車 生產企業,指導其有序開展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試點,制 定本要求。
一、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 為試點車輛上路通行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 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
二、申請上路通行試點的,應當向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申請登記,交驗試點車輛,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試點使用主體的資質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以及每車不 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
(五)整車生產合格證明;
(六)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試點車輛辦理注冊登記后,不得辦理變更登記、轉讓登記、抵押登記等業務。
三、試點車輛不得擅自進行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件變更。涉及自動駕駛功能軟件升級的,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批準并備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備案信息共享至公安部。經批準后,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試點使用主體。試點使用主體自愿選擇是否升 級,選擇升級的,應當在試點車輛停駛的安全狀態下進行, 并向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四、試點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確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則,確定試點路段、區域, 并向社會公布。
試點路段、區域應當設置相應交通標識或者提示信息, 保障試點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實現。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及試點使用主體應當運用技術手段, 確保試點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只能在限定路段、區域范圍內激活。
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及試點車輛應當 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行為應當符合道路交 通通行規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六、試點車輛的車身應當以醒目圖案、文字或者顏色標 示,以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交通參與者注意。
七、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
為試點車輛上路通行配備相應駕駛資格的車內安全員,并負責培訓,確保其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具有 3 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最近連續 3 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 12 分記錄;
(三)最近 1 年內無超速 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 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五)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且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 事故記錄;
(六)經試點使用主體培訓后,熟練掌握自動駕駛相關 法律法規、自動駕駛系統專業知識,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 置能力。
經培訓合格的安全員信息應當向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備案。
八、試點車輛上路通行前,車內安全員除了按照法律法 規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外,還應當對自動駕駛功能相關的車載設備、車輛網絡接收和傳輸設備進行檢查調試,確保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九、試點車輛上路通行過程中,車內安全員應當處于車輛駕駛座位上,在自動駕駛功能激活狀態下,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當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或者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及時接管車輛并采取相應措 施。
十、試點車輛在自動駕駛功能激活狀態下,不得從事校 車業務、搭載危險物品。
十一、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具備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監 測平臺(以下簡稱“運行平臺”),并安排安全監控人員對試點車輛安全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測。發現下列情形時,安 全監控人員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發出預警,提示車內安全 員接管車輛并采取相應措施:
(一)發現車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 全隱患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
(二)自動駕駛系統故障、失效或者車輛超出運行范圍的。車內安全員拒不執行、執行不到位或者無法接管的,應當及時分別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網絡安全保衛部 門。
十二、試點車輛上路通行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 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十三、現場發現試點車輛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交通警察應當攔停檢查車輛,詢問車內安全員,及時固 定證據,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攝錄,并向車內安全員開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通知書》。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試點車輛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按規定審核錄 入并通知試點使用主體。
試點使用主體和車內安全員應當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 行為自查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 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涉嫌由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的,還 應當通知相關主體接受調查處理。
十四、上路通行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范 對車內安全員進行處理;能夠確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的,按規定對相關主體進行處理。
十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道路交通安全 違法信息抄送至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簡 稱“地方平臺”),由地方平臺對試點車輛及車內安全員基 本信息、自動駕駛系統運行信息進行記錄。
十六、試點車輛上路通行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 車內安全員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停車,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并迅速報警。車內安全員現場未報警的,試點使用主體運行平臺安全監控人員應當立即報警,遠程協助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依法確定當事人事故責任。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對于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 處理。
十七、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試點使用主體應當積極配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試點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事故自查報告和相關信息。相關信息應當 包括試點車輛及自動駕駛系統基本信息、車輛狀態及動態信息、自動駕駛系統運行信息、行車環境信息、安全員操作及 狀態信息、車內乘客狀態信息、故障信息等。公安機關交通 管理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可以要求試點汽車生產企 業、試點使用主體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未按規定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的,由未提供 方承擔事故責任。
試點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 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備檢測能力的 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情況、鑒定情況,結合自查報告和相關信息,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十八、試點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嚴重財產損失,以及 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深度調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人刑事責任。
十九、試點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未激活狀態下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現行規定承擔責任。
試點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 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賠償責 任。
由試點車輛一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試點使用主體 承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 供方、車內安全員等相關主體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的,試 點使用主體可以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人刑事責任。
二十、試點使用主體運行平臺應當如實記錄試點車輛道 路交通違法、交通事故信息,每月將試點車輛發生的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基本情況、原因分析、風險對策等上報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試點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嚴重財產損失,以及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事故發生后 24 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發送至地方平臺。省、市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上報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十一、試點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報試點城市主管部門。
(一)自登記之日起,因自動駕駛系統原因發生 3 次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應當一次記 3 分
以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 2 起承擔同等以上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的;
(二)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后造成較大社 會影響的;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試點車輛存在嚴重安 全隱患,需要通報的。
試點城市主管部門接通報后,應當組織調查,存在安全 隱患的,通知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試點使用主體暫停使用同 一型號、同一版本的自動駕駛系統。
對暫停使用的自動駕駛系統,試點使用主體應當確保與試點車輛搭載同一型號、同一版本的自動駕駛系統始終處于未激活狀態。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進行整改,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提交整改報告。經評估確認隱患已消除的, 方可重新使用。
二十二、試點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試點城市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中止試點使用主體試點資格:
(一)未按規定配備車內安全員、安全監控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將試點車輛運行數據接入地方平臺的;
(三)未按規定提供相關事故過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報告;
(四)試點使用主體擅自對已登記的試點車輛及其自動駕駛系統進行改裝的;
(五)試點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從事校車業 務或者搭載危險貨物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試點使用主體試點資格的情形。試 點使用主體車輛運行暫停后,應當按照有關部門要求
進行整改,向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 化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并提出恢復試點資格申請。經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評估 確認后,恢復其試點資格。
附件 5
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申報方案(模板)
聯合體牽頭單位(蓋章) (試點城市主管部門)
聯合體成員單位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
(試點使用主體)
推薦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填 報 說 明
一、每個聯合體中包括試點城市主管部門、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其中聯合體牽頭單位為試點城市主 管部門,聯合體成員單位包括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推薦單位為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申報材料應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不涉及國 家秘密,聯合體須對本申報方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除另有說明外,基本信息表中欄目不得空缺。申報 方案需提供證明材料處,請在附件中進行補充。
四、申報材料要求蓋章處,須加蓋公章,復印無效,申 報材料需牽頭單位加蓋騎縫章。
五、電子版材料內容應與紙質材料一致(如不一致,以紙質材料為準)。
六、本申報方案除表格外,其他各項填報要求:a4 幅面編輯,正文應采用仿宋_gb2312 三號字,1.5 倍行間距, 兩端對齊,一級標題三號黑體,二級標題為三號楷體_gb2312 加粗。
一、基本信息表
(一)試點城市基本信息
申報城市 | |||||||
牽頭單位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單位性質 | |||||||
單位地址 | |||||||
負責人 | 職務 | ||||||
聯系電話 | 郵箱 | ||||||
聯系人 | 職務 | ||||||
聯系電話 | 郵箱 | ||||||
通訊地址 | |||||||
城市申報條件符合性說明 | (簡述,500 字以內) | ||||||
試點預期效果 | (簡述,500 字以內) | ||||||
申報方案真實性承諾 | 我單位申報的所有材料,均真實、完整,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如有不實,愿承擔相應的責任。 牽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推薦單位及意見 | (推薦單位填寫意見) | 推薦單位(蓋章): | 年 | 月 | 日 |
(二)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基本信息
汽車生產企業名稱 | (全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單位性質 | |||
汽車生產企業地址 | |||
負責人 | 職務 | ||
聯系電話 | 郵箱 | ||
聯系人 | 職務 | ||
聯系電話 | 郵箱 | ||
通訊地址 | |||
是否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 | □是 □否 | ||
企業申報條件符合性說明 | (簡述,500 字以內) | ||
產品商標 | |||
產品型號 | |||
產品名稱 | |||
產品類別 | □乘用車 □客車 □貨車 □其他() | ||
自動駕駛級別 | □3 級(有條件自動駕駛) □4 級(高度自動駕駛) | ||
設計運行條件 | (簡述,500 字以內) |
自動駕駛系統方案 | (簡述,500 字以內) |
產品量產(sop)計劃時間 | 年 月 |
擬投放的試點車輛規模 | 2023 年: 輛;2024 年: 輛;2025 年: 輛 |
產品申報條件符合性說明 | (簡述,500 字以內) |
申報方案真實性承諾 | 我單位申報的所有材料,均真實、完整,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如有不實,愿承擔相應的責任。 汽車生產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三)試點使用主體基本信息
使用主體名稱 | (全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單位性質 | |||
使用主體地址 | |||
負責人 | 職務 | ||
聯系電話 | 郵箱 | ||
聯系人 | 職務 | ||
聯系電話 | 郵箱 | ||
通訊地址 | |||
使用主體申報條件符合性說明 | (簡述,500 字以內) | ||
擬使用的試點車輛信息 | 車輛類別: 自動駕駛級別: | ||
擬試點運行范圍及規模 | 期限: 區域: 數量: | ||
申報方案真實性承諾 | 我單位申報的所有材料,均真實、完整,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如有不實,愿承擔相應的責任。 使用主體(蓋章): 年 月 日 |
二、試點城市條件符合情況
申報試點的城市應參考附件 1,證明試點城市的條件符合性,應至少包括政策保障條件、基礎設施條件、安全管理 條件等,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準入試點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申報智能網聯汽車準入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應說明智 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試點的總體目標,包括擬申 請準入試點的產品情況,進度計劃與關鍵節點等。
(二)汽車生產企業能力
申報智能網聯汽車準入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結合下述各項內容和參考附件 2,證明符合相關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至少包括:
1、企業資質
應為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整車生 產企業。
2、設計驗證能力
包括具備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開發機構和專業技 術人員、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工作流程、開發技術的理解和掌握、產品信息數據庫、開發和驗證工具、試驗驗證能力等。
3、安全保障能力
(1)功能安全保障能力
(2)預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
(3)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4)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5)軟件升級管理能力
(6)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能力
(7)其他
4、安全監測能力
包括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監測服務企業平臺的建設 情況、平臺功能、與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監測 平臺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試點管理系統的對接情況、平臺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障能力、產品安全狀態信息保管情況、自動駕駛功能產品質量信息分析能力等。
5、用戶告知機制
(三)智能網聯汽車產品
申報智能網聯汽車準入試點的產品,結合下述各項內容 和參考附件 2 的條件,證明符合相關要求,至少包括:
1、符合現行《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 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等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要求。
2、自動駕駛系統說明,包括自動駕駛系統的組成及工 作原理、功能定義、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附件
(一)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參考))等。
3、自動駕駛功能的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
(1)產品技術要求細化
滿足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的細化說明,包括動態 駕駛任務執行、失效識別與安全響應、最小風險策略、人機 交互、產品運行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數 據記錄等。
(2)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
說明通過產品過程保障、產品測試,驗證符合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并說明方案的充分性、完整性、有效性。
(3)產品過程保障評估
針對產品技術要求,說明產品過程保障的評估內容與評 估結果,并證明要求符合性,包括整車尤其是自動駕駛系統 功能安全、自動駕駛系統預期功能安全、整車網絡安全和數 據安全等。
(4)產品測試驗證
針對產品技術要求,說明具體的測試項目、測試方法與 測試報告,并證明測試驗證要求符合性,包括模擬仿真、封 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和數據 記錄等。
四、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方案
說明聯合體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方案,包括總體目標、進 度計劃與關鍵節點、工作職責與分工、保障措施等。
(一)總體目標
說明上路通行階段的總體及階段性目標。
(二)主要內容
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未來 3 年推廣計劃,通行范圍、時間、規模等方案,使用主體方案,安全監測方案,風險分析及應對方案。
(三)試點使用主體
明確使用主體條件,參考附件 3 的條件,說明下述各項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至少包括:
1、使用主體基本情況,包括法人資質,在申報試點的 城市具備固定經營場所證明等。
2、具備運行安全保障機制、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制度, 包括試點區域內運行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情況;說明車內安全員、平臺安全監控人員等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具體職責、人車配比、相關培訓、考核及日常管理等情況。
3、運行監測能力,包括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監測平 臺情況、平臺運行及存儲等功能情況;是否與省級或市級智 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公安部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管理系統對接等情況。
4、責任承擔能力,包括對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可能 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并能夠按要求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其他交通
事故責任商業保險的證明等。
5、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能力,包括網絡安全與數 據保障機制、網絡安全及數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五、試點工作預期效果
結合聯合體實際情況提出試點實施的預期效果,如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汽車生產企業能力建設、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升、使用主體能力建設,以及相關經驗推廣等綜合效益。
六、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聯合體試點實施全過程在政策法規、技術和產品、運行 安全等方面的風險分析,以及相關風險防范預案及應對措 施。
七、聯合體協議和承諾書
(一)申報試點的城市應當與聯合體內汽車生產企業、 使用主體分別依法簽署協議,明確權責劃分,并提供協議文本。
(二)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與使用主體依法簽訂生產企業
-使用主體權責劃分承諾書,并提供承諾書文本。
(三)其他(如有)。
八、附件
(一)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參考)
序號 | 參數名稱 | ||||||||||||||||||||||||||||||||||||||||||||||||||||||||||||||||||||||||
1 | 激光雷達規格型號、生產企業
|
、
種傳感器、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底盤系統狀態等)、車輛其他系統狀態(如自檢過程中所需檢測的車身系統、電源管理系統的狀態等。) | ||
23 | 其他 |
注:1.企業根據產品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填報其中適用的參數。
2.根據試點情況,技術參數將適時調整。
(二)與本申報相關的證明材料。
54二、試點城市條件符合情況申報試點的城市應參考附件1,證明試點城市的條件符合性,應至少包括政策保障條件、基礎設施條件、安全管理條件等,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三、準入試點實施方案(一)總體目標申報智能網聯汽車準入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應說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試點的總體目標,包括擬申請準入試點的產品情況,進度計劃與關鍵節點等。(二)汽車生產企業能力申報智能網聯汽車準入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結合下述各項內容和參考附件2,證明符合相關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至少包括:1、企業資質應為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2、設計驗證能力包括具備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開發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工作流程、開發技術的理解和掌握、產品信息數據庫、開發和驗證工具、試驗驗證能力等。3、安全保障能力(1)功能安全保障能力
55(2)預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3)網絡安全保障能力(4)數據安全保障能力(5)軟件升級管理能力(6)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能力(7)其他4、安全監測能力包括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監測服務企業平臺的建設情況、平臺功能、與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監測平臺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試點管理系統的對接情況、平臺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障能力、產品安全狀態信息保管情況、自動駕駛功能產品質量信息分析能力等。5、用戶告知機制(三)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申報智能網聯汽車準入試點的產品,結合下述各項內容和參考附件2的條件,證明符合相關要求,至少包括:1、符合現行《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等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要求。2、自動駕駛系統說明,包括自動駕駛系統的組成及工作原理、功能定義、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附件(一)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參考))等。
563、自動駕駛功能的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1)產品技術要求細化滿足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的細化說明,包括動態駕駛任務執行、失效識別與安全響應、最小風險策略、人機交互、產品運行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2)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說明通過產品過程保障、產品測試,驗證符合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并說明方案的充分性、完整性、有效性。(3)產品過程保障評估針對產品技術要求,說明產品過程保障的評估內容與評估結果,并證明要求符合性,包括整車尤其是自動駕駛系統功能安全、自動駕駛系統預期功能安全、整車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等。(4)產品測試驗證針對產品技術要求,說明具體的測試項目、測試方法與測試報告,并證明測試驗證要求符合性,包括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和數據記錄等。四、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方案說明聯合體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方案,包括總體目標、進度計劃與關鍵節點、工作職責與分工、保障措施等。
57(一)總體目標說明上路通行階段的總體及階段性目標。(二)主要內容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未來3年推廣計劃,通行范圍、時間、規模等方案,使用主體方案,安全監測方案,風險分析及應對方案。(三)試點使用主體明確使用主體條件,參考附件3的條件,說明下述各項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至少包括:1、使用主體基本情況,包括法人資質,在申報試點的城市具備固定經營場所證明等。2、具備運行安全保障機制、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包括試點區域內運行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情況;說明車內安全員、平臺安全監控人員等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具體職責、人車配比、相關培訓、考核及日常管理等情況。3、運行監測能力,包括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監測平臺情況、平臺運行及存儲等功能情況;是否與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公安部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管理系統對接等情況。4、責任承擔能力,包括對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并能夠按要求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其他交通
58事故責任商業保險的證明等。5、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能力,包括網絡安全與數據保障機制、網絡安全及數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五、試點工作預期效果結合聯合體實際情況提出試點實施的預期效果,如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汽車生產企業能力建設、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升、使用主體能力建設,以及相關經驗推廣等綜合效益。六、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聯合體試點實施全過程在政策法規、技術和產品、運行安全等方面的風險分析,以及相關風險防范預案及應對措施。七、聯合體協議和承諾書(一)申報試點的城市應當與聯合體內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分別依法簽署協議,明確權責劃分,并提供協議文本。(二)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與使用主體依法簽訂生產企業-使用主體權責劃分承諾書,并提供承諾書文本。(三)其他(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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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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